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管治
操守守則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守則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職業操守守則

第一章 總則

一、

背景及依據
為有效維護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依法規範和指引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省級子公司(以下合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日常職務行為,有效促進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內部控制方面的監管要求,根據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守則。

二、

適用範圍
本守則適用於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副總裁、財務總監、各部門負責人、各省級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及其它從事類似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高管人員")。

三、

目的
本守則的目的在於:

1

鼓勵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2

鼓勵誠實道德的行為,包括誠實處理利益衝突;

3

鼓勵完整、充分、準確、及時地披露信息;

4

防範錯誤職務行為;

5

及時發現或舉報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

6

落實有關職業操守的各項規定及責任。

第二章 基本原則

一、

遵紀守法原則
公司的政策要求各高管人員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各高管人員有個人責任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

二、

誠實信用原則

1

誠實信用是公司處理與用戶、股東和社會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處理企業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

2

各高管人員均對公司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不得從事欺騙或任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

各高管人員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不違反公司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行事;

(2)

在內容和形式上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會計原則及公司政策;

(3)

在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時以一個合理及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謹慎勤勉和技能為其所應為的行為;

(4)

恪守商業道德。

4

高管人員對公司所負的誠實信用義務不一定因其任期結束而終止。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後仍然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取決於事件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三、

公平原則
公司禁止通過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謀取不當商業利益。公司高管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的客戶、供應商、競爭對手和公司雇員,不得操縱、隱瞞或者濫用其因職務之便而獲悉的專門信息,借此謀取不當利益,亦禁止任何高管人員通過就某些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手段謀取不當利益。

四、

保密原則
高管人員通過從事公司業務而獲悉公司商業秘密,以及公司客戶或者潛在客戶的機密或隱私,在上述情況下,任何高管人員在獲悉上述保密信息後有義務予以保守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者上述保密信息有權披露方授權其予以披露。
上述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公開且一旦被公開會對公司競爭對手有利,或者有損公司、公司客戶或潛在客戶利益的信息。

五、

公司財產保護原則
公司財產指公司合法所有或者有處分權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高管人員有義務保護公司財產並使其合理有效運用於公司的合法商業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

勤儉節約與環境保護原則
高管人員應樹立勤儉節約意識。不奢侈浪費,不貪圖享受。嚴格費用管理,從事職務行為以及舉辦各類活動時,要儘量節儉。
高管人員有義務在履行職務行為中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將有害物質的排放控制在合法限度內,將公司經營行為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章、 利益衝突原則

一、

"利益衝突"指個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或可能發生)衝突,或者個人自身的利益與承擔的義務發生(或可能發生)衝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1

若高管人員採取某種行動,或擁有某種利益,可能會阻礙其公正有效地履行公司職務;

2

高管人員或其家庭成員因該高管人員在公司任職而收取任何不當個人利益。

二、

各高管人員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

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

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其個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3

利用公司財產、信息或者其職務之便奪取或指使他人奪取公司的商業機會,除非公司已經知曉該商業機會並明確放棄該商業機會;

4

以任何形式利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商業秘密在內的公司財產為己謀取利益;

5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

6

從事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5.5 條和15.6 條禁止之行為;

7

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動。

三、

各高管人員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儘量避免利益衝突,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

2

如果涉及任何重大交易或商業關係而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應與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或者省級子公司董事會(以下合稱"公司董事會")討論;及

3

上述重大交易或商業關係必須經公司董事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後方可進行,如有利害關係的高管人員為公司董事會成員,則其在董事會決定是否批准上述事項時須予以回避,不得參與表決;但涉及與公司訂立合同交易或安排、或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等情況下,根據公司章程,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後方可進行。

四、

以下利益衝突情況屬重大利益衝突,有關高管人員必須在知悉以下情況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1

在任何公司的供應商或客戶中持有重大股本權益或其它形式的所有者權益;

2

與任何公司的客戶、供應商或競爭者存在任何咨詢、顧問或雇傭關係;

3

任何分散該高管人員履行公司職務的時間或精力的外部商業活動;

4

從與公司有現存或潛在商業關係的公司收受任何重要禮物;

5

擔任監督、審查或以其它方式可能影響其任何直系親屬的職務考核、薪酬、福利的職務;

6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因高管人員的關係構成公司關連人士的其他公司,其與公司發生商業關係或者交易行為。

五、

高管人員直系家庭成員的上述行為應比照有關高管人員利益衝突的處理原則辦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原則

一、

各高管人員均應熟悉並遵守公司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從而使公司向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公開報告和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

高管人員如對公司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負有主管或監督的職責,或對關於公司業務、業績、財務及預測的其它公開披露負有主管或監督的職責,則該高管人員應在其職責範圍內與公司其它人員協商並採取適當的披露措施,以保證披露的信息全面、公正、準確、及時和易懂。

三、

各高管人員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熟悉公司的業務、財務運營和公司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

2

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自己或致使他人向公司內部或外部人員(包括公司獨立審計師、政府監管人員及自律性組織)錯誤地陳述或遺漏有關公司的重大信息;

3

認真審查和分析擬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或在適當情況下將該職責委託他人進行)。

第五章 報告原則

一、

任何高管人員在得知存在或可能違反本守則的情況之後五個工作日內,必須通知公司董事會,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本守則。

二、

對於舉報可能違反守則行為的雇員或其它高管人員,各高管人員不得對其打擊報復。

三、

公司董事會應採取適當措施對舉報的違反或可能違反本守則的行為進行調查。如發生違反本守則的情況,公司董事會將採取適當的防範或懲戒性措施。

四、

公司董事會將按照以下程序對違反本守則的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

1

在收到舉報後,指定專人進行初步調查;

2

在聽取專門調查報告的基礎上認定是否已發生違反本守則的情況;

3

公司董事會採取適當的懲戒或防範措施(最高處罰為免職)。如發生犯罪或其它嚴重違法情況,則通知有關證券監管機構或其它有關執法機構;

4

如對本守則規定作出任何改變或豁免,應按照有關證券監管規定及時進行披露。

第六章 附則

一、

本守則是規範公司高管人員職業操守標準的一個原則性文件,高管人員職業行為中須遵循的具體規範還應依照:適用於公司的現行監管法律規範、國家政策、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內部現行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三、

本守則自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

對本守則的任何修改,必須經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批准。

五、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守則的執行。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業操守守則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業操守守則

第一章 總則

1.1

背景及依據
為維護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規範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員工的日常職業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守則。

1.2

適用範圍

1.2.1

本守則適用於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省級通信服務有限公司、前述公司的附屬公司及分支機搆(除另有特指外,以下合稱"公司")的全體員工,以及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日常職務行為的其他人員(以下合稱"員工")。
本條所稱"附屬公司"為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附屬公司"定義的公司。

1.2.2

員工如屬於《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守則》(下稱"《高管守則》")中所定義的"高級管理人員"範圍的,本守則規定與《高管守則》之規定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高管守則》的規定。
《高管守則》未規定而在本守則中有規定的,可根據適用對象和事項的具體情況,適用本守則的有關規定。

1.3

目的
本守則的目的在於:

(一)

鼓勵遵紀守法,及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二)

鼓勵誠實道德的行為;

(三)

鼓勵完整、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信息;

(四)

防範錯誤的職務行為;

(五)

及時發現或舉報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

(六)

落實有關職業操守的各項規定及責任。

第二章 基本原則

2.1

遵紀守法原則
員工有義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以及公司註冊地、公司經營行為地的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和其他監管要求;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並按照公司現行規章制度履行職務行為。

2.2

誠實信用原則

2.2.1

誠實信用是公司處理與客戶、股東和社會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處理企業與員工、員工與員工之間關係的基本準則。

2.2.2

員工對公司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不得從事欺騙或任何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2.3

員工的行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實事求是,誠實守信;

(二)

遵守有關監管政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財務會計準則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三)

愛崗敬業,謹慎勤勉,立足崗位,敢於創新;

(四)

恪守商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

2.2.4

員工對公司所負的誠實信用義務不因其離職而終止。義務持續期,應根據公平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由公司決定。

2.3

公平原則

2.3.1

員工應公平對待公司的客戶、供應商、競爭對手和公司其他員工。

2.3.2

禁止員工通過非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從事職務行為,或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謀取公司或個人的利益。員工不得通過操縱、隱瞞、濫用因職務之便而獲悉的專門信息、對重大事實進行誤導性陳述或任何其他非正當方式謀取公司或個人的利益。本守則所稱謀取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為公司、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包括可能產生的任何利益。

2.4

保密原則

2.4.1

員工通過職務行為或其他渠道獲悉公司或者公司客戶或潛在客戶的保密信息的,有義務予以保守秘密。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該員工披露的情況下,或者上述保密信息有權披露方許可該員工披露的情況下,或者該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的情況下,該員工無須遵守前款保密義務的規定。
保密信息是指尚未公開且一旦被公開會對公司競爭對手有利,或者有損公司、公司客戶或潛在客戶利益的秘密性、專有性或保密性信息。

2.4.2

員工的保密義務在其離職後的一定期限內仍然有效,義務持續期應根據公平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由公司決定。

2.5

公司財產保護原則
妥善保護和使用公司財產是每個員工的基本職責。員工有義務遵守工作場所安全保障制度,保護公司財產並使其合理有效運用於公司合法商業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損害、浪費、侵佔、挪用、濫用公司的財產。
公司財產指公司合法所有或者有處分權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商業秘密或其他專業信息,以及對公司有利的商業機會。

2.6

勤儉節約與環境保護原則

2.6.1

員工應樹立勤儉節約意識。不奢侈浪費,不貪圖享受。嚴格費用管理,從事職務行為以及舉辦各類活動時,要儘量節儉。

2.6.2

員工有義務在履行職務行為中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將有害物質的排放控制在合法限度內,將公司經營行為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章 利益衝突原則

3.1

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商業行為應基於公司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而非員工的私人因素作出。若員工與職務行為存在任何利益衝突時,員工應從公司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出發,作出獨立而正確的商業判斷。

3.2

本守則所稱"利益衝突",指個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衝突,或者個人自身的利益與承擔的義務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衝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

員工若實施某種行為,或擁有某種利益,可能會直接或間接的妨礙其公正有效地履行職務行為;

(二)

員工或其家庭成員因該員工在公司任職而收取任何不正當個人利益。

3.3

員工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

利用職權行賄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非法收入;

(二)

利用職權為其個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他人謀取非法或不當利益;

(三)

利用職權或公司資產奪取或指使他人奪取公司的商業機會,除非公司已經知曉該商業機會,並書面確認放棄該商業機會;

(四)

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財產謀取個人利益;

(五)

自營、合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

(六)

與公司的競爭者建立或保持任何咨詢、顧問或雇傭的直接或者間接關係;

(七)

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動。

3.4

員工處理利益衝突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避免利益衝突,維護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

(二)

如在履行職務時涉及或者可能涉及任何利益衝突,應及時通報本級公司監察部門。

3.5

以下利益衝突情況屬重大利益衝突,有關員工必須在知悉以下情況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公司監察部門報告。該員工:

(一)

在公司的任何客戶、供應商或競爭者中持有重大股本權益或其他形式的投資者權益;

(二)

與公司的任何客戶、供應商或競爭者存在任何咨詢、顧問或雇傭關係;

(三)

從與公司有現存或潛在商業關係的公司獲取任何重要利益;

(四)

從事任何佔用和分散其履行職務的時間或精力,且與公司利益無關的重大商業活動;

(五)

擔任監督、審查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影響其任何直系親屬的職務考核、薪酬、福利的職務;

3.6

員工直系親屬的上述行為應比照上述員工利益衝突的處理原則辦理。

第四章 員工與利益相關者的關係

4.1

與客戶的關係

4.1.1

遵循乙方文化的服務理念,致力於快速響應客戶需求,恪守承諾,為客戶提供卓越服務;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不違反本守則第2.4 條和第五章規定的前提下,如實告知客戶有關公司業務和產品的信息,禁止向客戶披露帶有誤導性、重大遺漏或者虛假的信息;

4.1.2

公平和誠信地對待公司客戶。同等條件下,每一位員工都應該公平對待所有公司客戶,充分尊重客戶在購買服務或商品時的自主選擇權,不得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向客戶施加不公平的義務或不對等或與公司意願相反的商業條件。禁止採取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反貪污賄賂、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規定的行為;

4.1.3

在市場營銷過程中,應謹慎處理與銷售相關的佣金、折扣、授信和補貼等安排,並控制在合法、合理和適當的範圍內。向客戶提供贊助、禮品、娛樂、商務招待等利益時,應以維護公司合法利益為目的,並將該等利益控制在合法、合理和適當的商業禮儀範圍內。禁止通過賄賂、回扣等非法方式或對公司不利的方式與客戶建立商業關係。

4.2

與公司供應商的關係

4.2.1

員工應公平對待供應商。在選擇供應商時,應向其提供公平參與選聘或投標的機會,並按照公司現行規章制度的規定,通過招標程序或者其他公平合理的方式,綜合考慮供應商的資質、產品或服務質量、商業信譽、報價、售後服務等多種因素獨立、客觀、公正地確定。

4.2.2

員工代表公司與供應商進行商業交往時:

(一)

應遵循本守則第2.1 條的規定,禁止員工採取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關於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反貪污賄賂等規定的行為;

(二)

應自覺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禁止收受供應商提供的賄賂、回扣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員工獨立作出商業判斷的重大利益;

(三)

在堅持本公司文化的同時,尊重供應商的公司文化,按照一般商業禮儀對待供應商及其商業代表,並根據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守供應商的商業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4.3

與公司競爭者的關係

4.3.1

在行業競爭方面,公司致力於誠信合作,在共創中尋求共贏,促進建立一個公平、有效和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公司堅持依法治企、依法經營,禁止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採取任何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關於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規定的行為。任何員工發現公司或競爭者有任何違反或可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關於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規定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公司相關職能部門;

4.3.2

在市場營銷方面,應注重通過服務、產品和品牌等優勢拓展市場,禁止通過誇大或歪曲事實、貶低競爭者的產品質量、服務質量、財務狀況、商業信譽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競爭;

4.3.3

在市場研究方面,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競爭者的產品、服務和營銷策略等信息,禁止通過非法或不正當途徑獲取競爭者的商業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

4.3.4

在與競爭者談判方面要特別謹慎。原則上,對可能構成壟斷、限制競爭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任何議題,員工應立即暫停該項議題的討論,並通知公司相關職能部門。

4.4

與監管機構的關係

4.4.1

服從監管機構對電信市場的依法監管並與政府保持良好的溝通,有助於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4.4.2

與監管機構或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的交往過程中,應當考慮有關國家公職人員廉潔從政的規定,將自己的行為限定在合法的範圍內,不得向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任何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利益。禁止以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的向任何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違反有關反貪污賄賂立法精神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禁止國家公務員在企業兼職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

4.4.3

為政府提供服務時,除須遵循本守則第4.1 條有關處理與客戶關係的規定外,還應遵守有關反貪污賄賂、行政採購、招標投標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

4.4.4

確保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如報告、請示、證明、聲明等是真實、完整、準確和及時的。如發現向政府提供的信息存在誤導、重大遺漏、實質錯誤、重大歧義或其他錯誤時,應與公司負責該等信息編制的部門及時溝通,並通過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門向政府披露,及時糾正。

4.5

與公司其他員工的關係

4.5.1

員工之間應相互尊重對方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和個人隱私,禁止任何人對其他員工進行任何形式的騷擾,禁止任何造成脅迫性或敵對性工作環境的行為。

4.5.2

每一位員工應發揚團隊合作精神,樹立全局意識,樹立共同創造、共同進步的責任意識,樹立分享知識、經驗和成功喜悅的開放意識,樹立使自身能力和貢獻高於團隊平均水平的超越意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原則

5.1

公司對外的信息披露由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未經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門許可,員工不得擅自對外公開披露或發表任何尚未公開的公司信息,不得擅自以公司員工身份或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披露或發表任何與公司有關的個人評論和看法。

5.2

公司內部編制的所有財務報告、會計記錄、經營分析報告、研究報告及其他文件都必須準確和清楚地反映客觀事實。

5.3

員工應熟悉並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司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及對外公開披露的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有關監管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

5.4

員工如對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文件負有主管或監督的職責,或對有關公司業務、財務、業績及預測等信息的公開披露負有主管或監督的職責,則該員工應在其職責範圍內會同公司有關人員認真審查和分析擬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和及時。

5.5

員工在信息披露方面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熟悉公司應當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

不得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自己或指使他人向公司內部或外部人員(如公司獨立審計師、監管機構及新聞媒體等)披露帶有誤導性、重大遺漏或者虛假的公司信息。

第六章 報告原則

6.1

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員工在得知違反或將違反本守則的情況後,可向本級公司監察部門報告。如情況調查屬實的,監察部門應報請公司管理層採取適當的防範或懲戒性措施。

6.2

如涉及非法人分支機搆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從事類似職務的人員(合稱"管理層成員",法人公司亦同)違反或將違反本守則情況時,員工可向上一級公司監察部門報告,並由該監察部門比照上述規定報請該上一級公司管理層決定。

6.3

如涉及法人公司的管理層成員違反或將違反本守則情況,員工可向本級公司監事會或監事報告,並由本級公司監事會或監事比照上述規定通報本級公司董事會決定。

6.4

禁止任何人對舉報員工打擊報復。

第七章 附則

7.1

本守則是規範公司員工職業操守標準的原則性文件。員工職業行為中須遵循的具體規範還包括:國家政策、現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內部現行的各項規章制度。

7.2

公司的董事會和管理層在本守則規定的權限內負責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7.3

本守則自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7.4

對本守則的終止或任何修改,必須由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之規定,以董事會決議形式予以批准。

7.5

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