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罢免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份回购、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本公司《公司章程》对于上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周年大会和特别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大会上就每项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有关投票程序的详情,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载于股东大会通知内。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和中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适时把股东会的通知和通函发予股东,给予股东充分通知和时间以考虑于会上所审议的议案,并且在会议通知上详细说明了股东投票表决的程序。本司董事长出席并主持股东大会,并且会邀请公司所有董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特别是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主席),以应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可能的提问。此外,本公司已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明确在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提案、出席会议及表决等事宜的有关安排。于二零二四年所举行的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皆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主要审议及通过了有关委任董事及监事的议案。出席是次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占有表决权总股数之81.58%。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司二零二三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主要审议及通过了有关二零二三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及股息宣派方案、董事会报告书、监事会报告书、委任执行董事等议案。出席是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占有表决权总股数之82.03%。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特别股东大会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主要审议及通过有关本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续展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的《2024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聘任核数师以及委任执行董事等议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已就有关关连交易决议案放弃投票权。就有关关连交易的议题上,出席是次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占该等议案有表决权总股数之65.95%。就其他议题上,出席是次特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占该议案表决权总股数之82.63%。
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案均获股东批准通过,而有关投票结果详情已载于本公司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