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就进行须经独立股东批准的关连交易等有关交易时,须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独立非执行董事,就有关交易或安排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有关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向独立股东给予意见。
于二零二四年度,独立董事委员会召开了两次会议,并通过一次书面决议。独立董事委员会会议,成员包括本公司全部独立非执行董事,主要审议了聘用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2024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与中国电信关于续展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建议新年度上限等议案,并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意见。有关该等议案的详情及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分别载于本公司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股东通函中。